登入同學的帳號好好玩?小心誤踩法律紅線!
先讀故事
愉悅的週末假期結束,就代表令人憂鬱的星期一來臨了,就讀展翅國小的阿威、邦邦和小伍,不僅是同班同學,更是彼此下課時間嬉戲玩耍的好夥伴。一想到今天是星期一的阿威,心情不免感到有些低落和厭世。但仔細想想,與小夥伴一起玩耍的快樂,外加電腦課的加成,煩悶的星期一似乎也沒有這麼糟糕了!很快地,阿威心中的負面情緒一掃而空,踩著輕快的步伐踏入班級教室。
在學校的時間過得飛快,一眨眼就到了振奮人心的電腦課,邦邦和小伍的座號因一前一後,因此在電腦教室的座位也是左右相鄰。在菲菲老師布達的上課任務裡,兩人快速地點擊滑鼠、敲打鍵盤,好盡速完成作業,多爭取一些「自由時間」使用電腦。
順利提早繳交作業的兩人,正思考要如何好好運用這段時間,小伍的腦海中突然閃過一個念頭......
「Hey!邦邦,你有注意到阿威的Facebook是用學校G-mail信箱申請嗎?」
「我知道啊!他登入Facebook的時候,我有發現他也是用學校信箱申請的。」邦邦壓低嗓音回覆道
「那……你覺得他的密碼,會不會其實跟學校信箱一樣,用生日當作密碼,比較好記?」小伍將內心的疑惑提出
「我不知道欸,我沒事也不會在別人輸入密碼的時候,盯著人家看啊!超怪的!」邦邦邊說邊想像緊盯著別人輸入密碼的畫面,不禁笑道。
「反正現在也沒事情做,要不要來試看看阿威的Facebook密碼是不是生日!」小伍興奮的說
「可是,為什麼要登入阿威的Facebook阿?又不能做什麼事情……」邦邦略顯遲疑地問
「嘿嘿!班上不是有幾個女生喜歡阿威嗎?我們來用阿威的Facebook發一篇『徵女友』文,留下阿威的聯絡方式,歡迎有興趣的人私訊或聯絡啊~哈哈哈!」小伍對於自己的惡趣味感到相當滿意,殊不知菲菲老師早已站在兩人身後,將他們的對話聽得一字不漏。
「嘿嘿!親愛的邦邦和小伍,想到有機會登入同學的帳號,是不是就覺得很興奮、很有趣呢?可是你們知道,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冒用他人名義發文,將可以識別出個人的特定資料公布在臉書上,可是會出大事的!」菲菲老師嚴肅道
妨害電腦使用罪
• 依刑法第358-363條規定,若有以下狀況,就會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喔!
• 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個人資料保護法
• 邦邦和小伍為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上,必須分別遵守個資法第19條與第20條規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與情形下蒐集,並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若有違反,可能會踩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紅線喔!
• 第1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偽造文書印文罪
• 邦邦和小伍如果真的冒用阿威的名義發文,依刑法第210-220條規定,恐會構成偽造文書印文罪喔!
• 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 所謂「電磁記錄」,就是用來包括有關於電腦網路中的各項文字記錄,所以在網路上偽造的文字屬於刑法上的「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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